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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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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 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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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文

  • 本文标题: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doc
  • 链接地址:https://wk.sbvv.cn/view/21268.html
  • 内容摘要:摘要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涉及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等劳动问题。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不完备,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不力,劳动监察体制存在弊端,司法保障不足都是导致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原因。要想解决问题,必须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力度,强制设立各地劳动监察部并完善劳动监察方式,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只有全方位完善相关法治系统,方能改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方能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ABSTRACT Thelegalprotectionofmigrantworkelaborrightsinvolveslaborissuessuchastherighttoemploymentlaborcompeationandoccupationalsafety。Thereasonisthatthelegislationofmigrantworkelaborrightsprotectionisincompletetheenforcementofmigrantworkelaborrightsprotectionisweakandthelaborsupervisionsystemhasdrawbacksandthelackofjudicialprotectionisanimportantcauseofmigrantworkelaborrightsprotection。TosolvetheproblemwemustimprovethelegislationontheprotectionofmigrantworkelaborrightsformulatelawsspecificallyprotectingthemigrantworkelaborrightsandinterestsstrengthentheenforcementofmigrantworkelaborrightsprotectionenforcetheestablishmentoflocallaboripectiondepartmentsandimprovelaborsupervisionmethodsJudicialguarantees。Onlybycompreheivelyimprovingtherelevantlegalsystemcantheproblemofiufficientprotectionoflaborrightsofmigrantworkebeimprovedandonlylongtermsocialstabilitycanbepromoted。 Keywords:MigrantworkeLaborrightsLegalprotection 目录 第一章引言 6 第二章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理论分析 7 2。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 7 2。1。1农民工 7 2。1。2农民工劳动权益 8 2。2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范围 8 2。2。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8 2。2。2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 9 第三章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0 3。1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0 3。1。1就业权遭到歧视 10 3。1。2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 10 3。1。3职业安全权得不到保障 11 3。1。4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证 11 3。2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3。2。1社会保险覆盖率不足 12 3。2。2转移接续难 12 第四章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13 4。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不完备 13 4。1。1无农民工专门法以及完备的相关法 13 4。1。2相关诉讼周期以及程序设置不合理 14 4。2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不力 14 4。2。1劳动监察部设立的非强制性 14 4。2。2劳动监察方式及手段落后 14 4。3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不足 15 4。3。1司法程序不够完善 15 4。3。2司法援助不够完善 15 4。4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保障不到位 16 4。4。1现行有关工会法律不够完善 16 4。4。2现行工会运行机制不够科学高效 16 第五章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17 5。1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 17 5。1。1制定农民工专门法完备现行相关法 17 5。1。2缩短相关诉讼周期简化相关程序 18 5。2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力度 18 5。2。1强制设立各地劳动监察部 18 5。2。2完善劳动监察体制 18 5。3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 19 5。3。1完善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司法程序 19 5。3。2完善农民工司法援助制度 19 5。4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保障 19 5。4。1完善现行工会法律 20 5。4。2完善现行工会运行机制 20 第六章结论 21 参考文献 22 致谢 23 第一章引言 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一直是国内的热点问题,农民工这一职业作为工业化时代和城市化进程共同催生的产物,其劳动权益的保障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村民的生活质量,影响着我国农村家庭的生活幸福感与社会稳定。然而,自打我国农民工群体产生以来便问题不断,就业权遭遇歧视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作环境恶劣休息休假得不到满足等现象直至今日有所改善,但仍然充斥着整个农民工用工行业,致使农民工群体苦不堪言。 究其根本,从整个法律系统而言,对农民工群体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保障尚存在缺陷。需要从根本上完备我国此类法律和制度,从而在外在方面给予农民工群体以全方位的保障。同时,继续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加大农村地区普法宣传更是刻不容缓。由此,方能由内而外的照顾农民工群体,提升农村地区生活幸福感,同时也体现我国以人为本理念,有助于人民当家做主,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第二章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理论分析 2。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 劳动者以及劳动权益都是在法律中有明确解释的含义,但农民工劳动权益却大都停留在学者研究的层面,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对其相关权益予以阐释尤为重要。 2。1。1农民工 我国法律中也无对此名词的详细解释。通说认为,农民工这个名词是由农村户口和工人身份结合而产生,多指进城务工的农村籍贯人口。一九八三年由我国张雨林教授最开始发起。而关于农民工一词得解释也是大同小异,学界存在两种最为典型的解释:其一为仍保留着农民身份,且仍然在种地但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的生活开支来源的人。其二,指率先在农民中分化出来仍然与耕种有劳作关系,但其主要工作并不是常规农田劳作,而主要通过给他人务工并获取工资来维系家庭生活需求,这部分人无一例外保留了农村户口,也叫农民合同制工人[1]。这两种概念虽有些许不同,但意义相近。 第二种概念虽略显繁琐,却是与国务院相关文件最接近的概念。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87号令,中明确指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被称为农民合同工,即农民工。此外还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27日公布,中剖析了该名词的合理性:其一,高度概括了其户籍为农村主要职业为工人且在工作地点,即城市里居住的特点,其二,既包括进城打工的农民,也包括就近转业的农民,其三,农民工是我国特定时期的特殊群体,是工业化时代和城市化进程碰撞的产物,其四,这一名词知愈率高,大众接受度高,最后,农民工一词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各官方文件普遍适用这一名词,有据可循。笔者亦认为,此名词与我国的进城务工的农村籍人口吻合,适用贴切。农民工应当为保留耕作习惯并以为他人佣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但笔者对合同制工人一词提出异议,当前农民工佣工签订合同,尤其是在建筑业行业当中,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仍不在少数,如若把农民工定义为合同制工人,定有部分群体无法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当然,这一概念也具有时效性,等到社会发展到下一阶段,进城务工的农民完全被工人群体吸收,无法吸收的也回归农村专责种植业,农民工也就不复存在了。完善农民工相关权益问题,自然正是这个时期的问题,由当今时代背景产生,又将在大环境下对症下药。 2。1。2农民工劳动权益 农民工劳动权益,无非就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通说认为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这一特殊的劳动主体所应当享受的,与其劳作相联系的准入自由等以及由这些出发产生的好处。而要清楚劳动权益,以下几个词必须厘清劳动权劳动权利劳动权益。 劳动权,通说认为是一个单一完整的法学概念,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即国家和其用工所在的单位,相比之下,劳动权益就没有这么明确了,其是一个结合概念,即权利和利益的结合体[2]。其没有通说所言的责任主体,所以,当其应用于劳动的权益保障时,更倾向于适用责任主体。劳动权的地位,在相关权益保障中起到核心作用,对于劳动权益的维护即为对劳动权的满足,二者是同一条路线。 此外,劳动权可以分为广义以及狭义两种,广义的劳动权即为劳动权利,即与劳动相关的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我国的宪法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劳动法中也对其进行了明细的说明: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得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可见,广义上的劳动权范围很广,而狭义的劳动权仅指通说认为的就业权,更倾向于等同工作权。另外,劳动权益是为农民工这一群体关于劳动的全部权利和利益,故更像是广义的劳动权。在研究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时,研究权利即是为了实现农民工有关劳动的相关利益。因此,笔者选择以劳动权的相关保护为翘板,来进行对农民工相关利好维护的探索。 2。2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范围 2。2。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其含义更有一种自上而下的意义,其意指公权力对农民工有关劳动的私权利的一种保护。。这也提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特色,与国家运行机制密切相关。即相关法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从人民利益出发产生,最终又将回馈于人民,保障人民权益的特点。 笔者认为,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即为国家公权力立足相关劳动法规,从农民工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生产生活良好运行的保护和维持。也是对违反相关规定,折损相关主体相关权益现象的惩罚。 2。2。2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内容,包括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两部分。从农民工农民 的身份出发,农民工具有中国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而从农民工工人职业出发,农民工又拥有劳动者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1,基本权利从农民身份出发 从农民身份出发,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应享有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回归到法条本身,主要集中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包括:1平等权利2政治权利和自由3社会经济权4文化教育权5其他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为国家赋予公民,由国家保障,体现到企业上大都是企业不得非法干涉农民工的相关基本权利。 ,2,非基本权利从工人职位出发 从工人职位出发,农民工作为劳务关系中提供体力的一方,同样应当享有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利好,即农民工的非基本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所明确提出的合法权益。具体有指以平等就业权获得报酬权职业安全权为主导的,包括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福利等权利的劳动权利。体现在用工单位,即为用工单位应当满足农民工以上合理权利诉求。体现到国家公权力上,即为国家公权力应当监督好用工单位,落实劳动权利的实现,并对不规范现象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和惩罚。 第三章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当前并不完善,仍存在诸多缺陷。因为宪法所提基本权利与部门法所提非基本权利往往存在交叉,故笔者文中所提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主要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内容中的非基本权利方面展开,其下又可分为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两方面的问题。 3。1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作为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均应合理合法的得到满足,但当今社会条件下,农民工的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遭受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 3。1。1就业权遭到歧视 所谓就业权的歧视,自然不是只要不予录用就是歧视,正确的评判标准是:当农民工因为不具备某种条件而被不予录用时,如果该条件是从事相关工作所必须的,例如从事仓库保管员需要会操作出库入库表格等,,那自然不构成歧视,如果该条件并不是从事相关工作所必须的,例如从事体力劳动要求本地户口等,,即构成歧视。[3] 当今社会,由于农民工群体文化水平整体不高且职业期望低,对于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并不少见,不仅体现在企业等用工单位上,有时也会体现在地方政府政策上。放眼当今农村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很多时候被给予年龄限制,而且无论该工作是否需要耗费大量体力。另外有工地对建筑业农民工提出本地工人工资高于农村进城工人的工资的现象。更有甚者,地方政府直接出台相关政策,要优先录用城里本地人口为工人,本地工人必须达到一定比率等,从监察部门历年发出的数据显示,这种现象在北京上海青岛等地都曾发生过,其中上海的比率一度达致10%以上,且目前仍然没有根除。 3。1。2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 有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问题,是农民工的群体最关心的问题。他们当中大部分为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工资发放是否稳定一度成为他们的唯一要求。然而,虽然随着国家公权力的维护,拖欠工资现象有所缓和,但仍然存在较严重的拖欠甚至拒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另外,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对劳动报酬权的侵害情况暴露出来。因为农民工为农村户籍,屡屡受到同工不同酬的对待,很多企业会在学历层次等均一致的情况下公然对城镇工人和农民工进行区别对待,甚至有些地方的农民工工资低于本地工人工资的50%[4]。另外,由于建筑业经常存在赶工期的情况,农民工加班便成了常态,从目前建筑业来看,加班不给加班费的情况很多且比重较低,但加班费比正常上班减半或减少却几乎存在在每一个建筑行业的用工体系中。这其中有的是企业工资标准存在问题,更多则是被克扣的加班费进了包工头的腰包。具体比率如表31所示。 表31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侵害比率 同工不同酬 不支付加班费 不足额支付加班费 包工头原因 2。6%,2人, 15。8%,12人, 28。9%,22人, 企业原因 6。6%,5人, 1。3%,1人, 5。3%,4人, 总计 9。2%,7人, 17。1%,13人, 34。2%,26人, 表格来源,笔者采用实地采访方式对山东省武城县庙留庄村的76名包工头和农民工进行了调查,受疫情影响,调查范围限于笔者所在乡村,且多为线上采访,,并整理得出上表数据。 3。1。3职业安全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明确提出要给予劳动者安全的工作环境,但现实用工中,因为工作环境恶劣而致农民工伤残或死亡的现象层出不穷,高危工作环境仍然屡禁不止。每年,因为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气体致使工作人员中毒的现象时有发生,矿坑坍塌矿工被埋的现象也是不胜枚举。 另外,由于企业对于农民工入岗安全培训环节的缺失,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职业病广泛存在于各种接触性工作当中,铅中毒汞中毒等便是其中之一。同时,又因为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存在造假应付检查现象,大部分职业病发现时已经无法治愈,且部分职业病工伤认定困难,得不到赔偿或者赔付较少,致使危重职业病患者无法维系正常生活,暴力维权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危害着社会稳定性。[5] 3。1。4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对每日和各星期的劳作时辰都做了明确,每天劳动不超过8个时辰,各星期不超过40个时辰,而现实中却大相径庭。大部分建筑业工地农民工的基本工作时长是每日10小时,且经常存在强制加班情况,致使农民工群体苦不堪言。在农村,更是因为存在求职难的问题,农民工担心影响工作稳定性,农忙时节回家往往不分昼夜的劳作,在新农村建设人口体检中,已有多人出现由于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产生的健康问题。 3。2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被劳动者得社会保障权所包含,主要指农民工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享有的获得帮助的权利,狭义上即为农民工要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以便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6] 然而因为农民工普遍存在参保人数低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引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最终不能真正享有的问题。 3。2。1社会保险覆盖率不足 我国宪法45条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组织帮助的权利。但宪法中描述的社会保障权利却并没有落实在农民工群体中,主要原因便是参保人数低。 由于各企业对于保险的缴纳大都为比例制,且劳动者可自愿放弃,加之农民工劳动者保险意识不高,大都不愿工资减少,故而部分农民工并不同意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而对于工伤保险以及其他需要企业负担大量保险金的保险,许多企业拒绝给员工购买,农民工出于工作稳定的考量也不得不放弃保险诉求。更有甚者,企业弄虚作假,欺骗员工应付检查,直到农民工出现工伤等事故,提请赔偿时却发现保险造假。而对于工伤,农村合作医疗是不予报销的,如此,没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便很难得到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的保障。综合以上多重原因导致了农民工群体中参保人数低,进而无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 3。2。2转移接续难 前文所提农民工的参保人数低,进而导致部分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究其源头,有很大原因便是有关保险的转移接续难。 农民工群体大部分为建筑行业用工,工作形式也大多是跟着包工头分工做建筑,工作周期大多以一件工程的开始结束为节点。在下一件工程开启之前便处于打零工或者待业状态。正是由于工作状态的不稳定,一年之内的工作单位可能并不相同,且经常出现频繁更换工作单位的情况,多数农民工想不到缴纳保险。去年是甲单位工作,今年可能就在乙单位了,并且多存在跨地区跨工种的情况,上一个单位不知如何与下一个单位做好保险对接,而中间的待业期由谁来缴纳保险费用也是一个问题,导致保险不能很好的进行不同阶段的交接。[2] 第四章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法律问题,其原因从主要层面探讨便是整个法律系统内存在的些许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出发,方能探究出当前法律系统,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而言存在哪些不完备的地方,进而导致了农民工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4。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不完备 有关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我国已经有许多,但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却十分匮乏,主要即体现在现存法律不完备以及无专门性法律两个方面。 4。1。1无农民工专门法以及完备的相关法 ,1,,2,[7] 另外,当前劳动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并未给出明确处理依据,只存在正误不存在修正,如此法律着实无法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和给侵权者以威慑。法律实践中,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除了公权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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